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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社会资本与市民社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06-03-29     浏览次数     字体     
内容摘要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亦称公民社会,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是指社会中各个个人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是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所有社会秩序和社会过程,它通常只有把政治国家当做自己的参照系时才有意义(俞可平,2003:196)。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1972:41-42)。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市民社会既是与政治国家相独立的社会结构,又是建构政治国家与社会关系和意识形态的基础。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亦称公民社会,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是指社会中各个个人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是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所有社会秩序和社会过程,它通常只有把政治国家当做自己的参照系时才有意义(俞可平,2003:196)。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1972:41-42)。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市民社会既是与政治国家相独立的社会结构,又是建构政治国家与社会关系和意识形态的基础。   

               一 市民社会发展的历史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在欧洲最早出现在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城邦和罗马帝国,在这两各地方普遍维持着城市生活方式,城市文明,并且在这种理想城市中,产生了自由民。他们一方面是特定城市国家的市民,是属于谋求自身利益的私人,另一方面,他们是特定国家的公民,不属于他自己而属于国家,是一个“公人”,必须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利益去维护公益(袁祖社,2003:14)。中世纪的城市运动使商人成为城市市民的主体,形成了与封建主的领地、城堡相区别的具有合法地位的自治性社会。在这里,城市居民以商人和手艺人为主,他们尽管出身不同,但是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是平等的,都获得了同样的法律地位,即公民权(袁祖社,2003:16)。公民对城市事务的参与首先是通过行会和兄弟会等市民自治组织和机构,以保护自身利益为目的。市政议会的权利来自公民群体,并受到市民大会的监督。中世纪的市民社会同政府的分离,而且表现在“它对政府,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生活乃至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参与。但是,中世纪城市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特别是到了同业公会时期,这种排他性严重违反了现代民主精神(袁祖社,2003:19)。近代市民社会的形成是公元18世纪到19世纪。在战胜各种市场经济发展的危机过程中,人们开始对社会秩序的原则进行反思,开始越来越把视角转向社会内部,从社会自身的运作来解释社会秩序的存在(亚当·塞利格曼,1992,转引自亚历山大、邓正来2002:51)。近代市民社会开始逐渐独立于政治国家,反对专制制度,明确地划分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界限,形成了具有现代资本主义制度产物的,具有一定政治功能的市民社会。1767年亚当·福格森将他的《市民社会史论》(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首版于英国爱丁堡,他认为市民社会就是拥有政府和法律的文明社会,是公民自治自决的社会。在市民社会中,每个公民都自觉关心社会的公共利益,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另一方面,福格森又不得不痛心地承认,由于分工和致富欲的发展,公民们丧失了公共精神,他们把政治和军事问题交给官僚处理,这就在无意中为专制制度准备了条件(袁祖社,2003:28-29)。福格森的思想体现了近代市民社会的转型。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在19世纪,托克维尔(Tocqueville)认为“一个多元的且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组织的市民社会是民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并且认为制约专制政治的方式必须通过处于国家机构直接控制以外的市民社团的成长和发展(约瀚·基恩,1988,转引自亚历山大、邓正来,2002:117-120)。   

  从市民社会演进的历史可以看出,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国家与社会逐步分离的产物,它是具有一定政治功能的社会结构形态。市民社会的形成对于制衡政治国家的权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马克思(Karl Marx)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从阶级分析的观点出发,科学地阐述了市民社会概念的内涵,阐明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统一辨证关系。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产生和消亡看作是阶级社会的历史范畴,是阶级利益之分化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产物,随着阶级社会的消失,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也一道消失(转引自袁祖社,2003:41)。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不但包含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同一性,而且包含了作为政治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的同一性,还包含了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真正解放的思想。    

  根据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的结构化理论,结构指的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反复涉及到的规则与资源,行动者和结构二者的构成过程并不是彼此独立的两个既定现象系列,即某种二元论,而是体现着一种二重性。在结构二重性观点来看,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社会实践的结果,又是投入社会实践再生产的中介(吉登斯,1998:52)。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形态,它既是国家与社会分离的产物,又是进一步建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础。如果没有市民社会的制衡,或者说市民社会发挥不了制衡的作用,那么,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种情况就可能完全由政治国家来统治,这就必然出现专制政治;另一种情况就可能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出现混乱,彼此没有清晰的界限,干预过多、秩序混乱或功能不健全。所以,市民社会是否能够发挥这种制衡作用,取决于它本身的建构机制和运作机制,正是这种建构机制和运作机制才使它对于形塑健康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 政治学的视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在政治学的视野中,主要是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框架下探讨国家与社会之间力量的均衡。其理论主要有三个取向:洛克(Locke)的“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理论、黑格尔(G.W.F.Hegel)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和马克思(Karl Marx)关于市民社会的思想。这三大理论分别从政治国家的基础、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控制,以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历史辨证关系来阐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辨证统一关系。   

    

  (一)洛克的自由主义传统——社会外于国家的框架   

  洛克(Locke)关于市民社会的学说来源于近代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关于社会的政治思想。在中世纪政治学思想中,把社会界定为一个更大的单位,政权只是其间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尽管政权或国王被视为至上至尊,但就自然秩序及宇宙而言,政权被视为次要或隶属(邓正来,2002:29-30)。这是近代政治自由主义产生“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而在”理论的思想渊源之一。中世纪基督教认定教会属于一个独立的社会,提出精神领域与世俗领域相区分,世俗权威与宗教权威分离的思想,这些思想为推动社会与国家在近代政治思想中的分化提供了思想根源(邓正来,2002:32)。   

  洛克(Locke)关于社会的最基本的假设是认为社会是自然的,但并不是象霍布斯(T.Hobbes)所描述的一片灾难,而是和平的、善意的和安全的。但是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依旧存在缺陷,缺少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个按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端的公允的裁判者;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于是,为了克服上述缺陷,人们互相协议,自愿将一部分自然权利赋予国家,“这便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可见,在洛克看来,国家的职能并不是要替代自然状态,毋宁说是社会的一个工具,其目的是要将自然状态所隐含的自由和平等予以具体的实现。如果国家违背契约,侵犯了人民的利益,那么,人民凭借恢复其自然自由的权利则可以推翻其统治”(邓正来,2002:32)。由此,洛克提出了社会先于国家而在的观点,认为国家只是处于社会中的个人为达致某种目的而形成契约的结果(邓正来,2002:32)。潘恩(Thomas Paine)是将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思想发挥至极端的思想代表,他认为社会产生于人们的欲望,因为单独的个人无法满足生活的需要,于是人们就自然地结合成了社会,社会是个人天赋权利的集合载体,“公民权利就是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潘恩还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认为“权力是由人的各种天赋权利集合而成的”,因而人民是权力的源泉,其中包括消灭一切他们认为不适合的政体、创立法治和“组织我们自己政府”的权利(邓正来,2002:33)。潘恩的观点虽然比较极端,但是他最为明确地界分了社会与国家。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发展了由自然秩序中引申出来的经济自由主义观,以个人主义为其“天赋自由经济制度”的基础,认为既然个人是他本人利益最好的明断者,那么明智的做法当然就是让每一个人在经济活动领域中抉择自己的道路,即所谓的“看不见的手”(邓正来,2002:86)。   

  可见,洛克的观点是从维护公民的权利不受国家政权的侵犯,从保护公民的天赋人权和财产权的角度出发的,从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可以制衡国家的权力。      

    

  (二)黑格尔关于国家高于社会的框架   

  黑格尔(G.W.F.Hegel)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相对概念进而与国家做出了学理上的区分,认为“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和国家的中间地带,它不再是只与野蛮或不安全的自然状态相对的概念,更准确地说,是同时与自然社会(家庭)和政治社会(国家)相对的概念(邓正来,2002:37)。黑格尔承继并明确了政治自由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的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在的观点,不再透过政治结构来界定社会,而是透过市场这一具有高度自律性的体系来规定社会。另一方面,市场规定性决定了市民社会中所有具有外在价值的东西都被认为可以通过契约并按照契约性规则进行交换和让渡,在这个过程中,满足彼此的需求,产生新的社会纽带。这实际上是分析了市民社会得以存在的经济目的性(邓正来,2002:38)。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虽然因拥有其自身规律而区别或独立于国家,但是,由于这种规律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盲目导向和机械导向,所以,市民社会各个部分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必然的和谐。所以,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不可避免地具有一种自我消弱的趋势,其根本要害在于市民社会本身无力克服自身的溃跨,亦无力消除其自身内部的利益冲突。如果市民社会要维护其“市民性”,那么,它就必须诉诸一个外在的但却是最高的公共机构,即国家。国家代表着普遍利益,只有国家才能有效地救济市民社会的非正义缺陷并将其所含的特殊利益融合进一个代表着普遍利益的政治共同体之中。所以,黑格尔提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架构(邓正来,2002:39-40)。黑格尔的政治理论完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学理上的分野(邓正来,2002:40),这标志着市民社会两种理论架构的真正确立。   

    洛克和黑格尔的理论架构都是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市民社会的,这两种理路作为学理上的分野看似对立,但实际上都是在关注市民社会得以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洛克的理论是建立在政治自由主义的基础之上,将市民社会与国家看成是对立的、相互制约的两个主体,其中,国家只是公民意志的体现,市民社会更多的是契约性原则发展的自组织形态;而按照黑格尔的理论,也承认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但是国家应该主宰市民社会的发展,市民社会只能在国家的权力和意志下运作。    

    

  (三)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思想   

  马克思(Karl Marx)的市民社会理论指出“市民社会始终标志着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转引自袁祖社,2003:38)。马克思是把“市民社会”当做人与人之间的广泛的社会经济关系,涉及人的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来研究的。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转引自袁祖社,2003:37)。在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观点,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马克思还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是表面的而不是根本的。从最终意义上说,政治国家将统一于市民社会(转引自袁祖社,2003:38)。袁祖社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概括为以下四个特征:第一,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在马克思看来,政治国家的公民首先是市民社会中活生生的个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是政治国家的自然基础,是政治国家发展的原动力;第二,市民社会的成员与政治国家的成员是同一个人。前者是带有自我利益的、活生生的、现实的人,而后者作为政治国家的公民则是抽象的、人为的、虚幻的人,所以说“不是身为国家公民的人,而是身为社会的人,才是本来的人,真正的人”;第三,马克思指出了政治制度发展的动力,认为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或专制权力的束缚中争脱出来的时候,代议制民主就获得了坚实的基础。这种分离体现了三种意义;(1)从等级制转变为代表制,使人民在政治上获得了平等的地位;(2)它使权力的分离成为必要。市民社会必须通过立法权的机关来参与政治国家的事务,政治国家要通过执行权的机关来干预市民社会的事务;(3)它确立了人权和公民权的原则。所谓人权,正是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个人的各项权利(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所谓公民权,则是作为政治国家成员的个人的权利即参与政治共同体的权利;第四,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随着阶级利益之分化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产生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随着阶级社会的消失,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也将一道消失。所以,从最终意义上说,政治国家将统一于市民社会(袁祖社,2003:38-41)。   

  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可以看出,他是从历史的范畴,始终站在现实历史和社会的基础上,从物质实践出发解释观念的东西,从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来阐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而不仅仅是洛克与黑格尔所关注的市民社会与国家本身的对立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更具有建构的意义。根据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概念,结构既是分化的结果,又是投入再生产的资源,市民社会既然是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结构性产物,又是建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础。市民社会有着不同于政治国家的权利运作方式,是以自治性和契约性为原则,以各种社会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特定的阶层为主体,以关系网络和参与为运作机制,以公共精神为寄托的介于国家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公共领域。   

  三 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的建构机制   

  哈贝马斯(J.Habermas)从历史的范畴将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定义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共领域。他认为公共领域在比较广泛的市民阶层中最初出现时是对家庭中私人领域(private sphere)的扩展和补充(哈贝马斯,1999:32)。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Public Sphere)中,他不仅仅把公共领域看作是市民社会交往的一个场所,更重要的是把它看作是一种市民社会的建构机制。   

  欧洲市民社会的出现是与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的出现密切相关的。从市民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首先,社会要有一个允许自由活动的公共领域,正如哈贝马斯(J.Habermas)指出的,交往行为的社会整合力量首先存在于特殊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世界当中,他们拥有各自的传统和利益(哈贝马斯,2002:22)。在这样的空间中,市民以契约性为原则的交往才成为可能,才能生长出各种利益团体、非政府组织和非赢利机构,才能出现各种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各种社会组织。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才能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功能的分离,才能实现各种利益群体的分化和各种利益的均衡,从而形成了自治性的市民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领域不仅仅提供了建构市民社会的空间和场所,而且提供了建构市民社会的各种组织形式、社会基础和力量源泉。   

  (一)公共领域的界定   

  哈贝马斯(J.Habermas)认为,“‘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这样的组织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了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哈贝马斯,1999:29)。基恩(John Keane)认为,这些协会的功能与使命在于,“通过两个相互依赖而且同时发生的过程,来维系并重新界定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界限:一个过程是社会平等与自由的扩展,另一个过程国家的重建与民主化”(转引自哈贝马斯,1999:30)。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在国家和社会间的张力场中发展起来的,但它本身一直都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哈贝马斯,1999:170)。也就是说,作为公共领域的基础,国家和社会的彻底分离,首先是指随着市场经济的扩张,要求社会再生产和政治权利分离开来,要求建立公共权力机关的管理方式,使私人领域从国家政权的统治下解放出来,发展成为私人自律的领域。   

  (二)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   

  哈贝马斯阐述了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政治使命在于调节市民社会(和国家事务不同);凭着关于内在私人领域的经验,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敢于反抗现有的君主权威”(哈贝马斯,1999:53)。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最主要体现在它的公共舆论的批判功能上,通过公开的讨论和公共舆论的批判,表达各利益团体的意见,监督政治国家的制度,对公共事务形成某种舆论压力,促进社会道德和公民精神的形成。哈贝马斯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早期机制起源于从宫廷中分离出来的贵族社会,此时,剧院、博物馆和音乐会中也正在形成过程之中的“泛”公众就其社会起源范畴而言同样也是一种资产阶级的公众。在他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世界中,充满着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和对国家政治权力的批评,由此,就形成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利益集团,形成了一定的市民阶层。在市民阶层经常化、制度化对政治生活的参与过程中,形成了民主参与和批评的传统。同时,也正是在这样的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了社会的整合力量,形成了社会的自我调节机制。   

  公共领域中建立起来的各种自治性组织作为市民社会的基层组织,在推进整个社会的民主进程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托克维尔(Tocqueville)在《论美国的民主》(Democracy in America)中,描述了美国社团的情况:“各个年龄、各个阶层、各个个性的美国人都在永无休止地进行着结社活动。不仅所有的人们都参加了商业和工业的社团,而且还参加了其他的上千种社团——宗教的、道德的、严肃的、很普遍的和很狭隘的、庞大的和渺小的……因此,当今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是这样的,那里的人们在我们这个时代已经掌握了共同地追求共同的愿望所设定的目标的完美艺术,并且已经应用这个新技术追求者最广泛的目标”(转引自帕特南,2001:102)。帕特南指出,公民社团有助于民主政府的效率和稳定,不仅因为它们对个人成员的“内部”效应,而且它们对更广大的政治体有着“外部”效应。从内部效应来看,社团培养了其成员合作和团结的习惯,培养了公共精神。从外部效应来看,大量的二级社团组成的密集网络增进了20 世纪政治学家所说的“利益表达”和“利益集结”(帕特南,2001:102-103)。看来,市民社会中的社团组织和基层组织构成了建设民主社会的基础。   

  (三)公共领域的社会功能   

  本杰明·巴伯(Barber)指出,“强势民主的基础是国民自我管理共同体的理念,他们的团结是出于公民化的教育而非同质的利益,公民态度的美德和参与制度而非利他主义或善良本性使他们能够达成共同的目标并采取共同的行动”(帕特南,2001:136)。公共领域对市民社会的建构机制重要体现在它的自组织社会功能上。因为,正是在这种自由交往的公共领域中,形成了各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和行业组织,如以沟通为目的行业协会组织,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保组织,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协会,各种基金会,还有各种志愿者组织等等。朱莉·费希尔(Julie Fisher)在她的《NGO与第三世界的政治发展》(NGOs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 of the Third World)指出,公民社会的力量,与公民和国家之间起作用的中介组织的数量有关(费希尔,2002:13)。薄冰藤(Bebbington)和法瑞藤(Farrington)认为,NGO最重要的作用“与其说是民主的发展,不如说是通向组织多元化的途径”(费希尔,2002:13)。   

  费希尔(Julie Fisher)指出,NGO在最近30年的兴起中,起到了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培育公民社会的作用(费希尔,2002:13)。这些基层组织的活动,为增强公民社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成为推动各种社会运动的主要力量。西方消费者运动、可持续发展运动和绿色和平组织运动的不断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推进了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公共精神与市民认同   

  公共精神(civic-ness, public spirit)也称之为公民性或公民精神,都是指在由公民组成的共同体(civic community)中,公民对共同体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对共同体价值的认同和对公共规范、公共原则的维护。在帕特南的“公民共同体”概念中,它包含了公民的参与、政治平等、团结、信任和宽容,以及社团活动情况这四项内容。在这种共同体中所表现出来的政治的平等和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就构成为共同体的“公共精神”(帕特南,2001:100-104)。   

  帕特南(Robert Putnam)在他的《使民主运转起来》(Making Democracy Work)一书中,在对意大利南北方20个地区制度绩效的比较中发现,经济发达地区政府之所以比较成功不仅仅是因为这些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是因为它们有更强的公共精神(civic-ness)(帕特南,2001:113)。这种公共精神包括公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规范和网络和公民政治权利的平等。帕特南的研究发现,公共精神和公民传统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强大的预测参照,而且远较经济发展本身的预测更为准确。这种公共精神与经济发展的相关关系主要是说明公共精神既可以对制度绩效产生很大作用,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产生重大影响(帕特南,2001:120)。   

  1793年福斯特(Friedrich Georg Forster)首次用公共精神一词来对应法语中的“公共舆论”,斯梯尔把公共精神从作为个人具有牺牲精神的崇高信念提高到为时代精神(大众舆论)的客观形式,博林·布鲁克则将公共精神看作是反对腐败当权者的自由精神(哈贝马斯,1999:111)。   

  爱得华·希尔斯(Edward Shils)指出,市民认同(civility)是对构成市民社会的那些制度或机构的一种珍视或归依(attachment),若无最低限度的市民认同,这些机构就不可能运作。他还指出,更为重要的是,市民认同是个人的自我意识被他的集体性自我意识部分取代的一种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以及市民社会的制度或机构乃是他的集体性自我意识的对象(希尔斯,1991,引自亚历山大、邓正来,2002:41)。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指出,“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对公共事业的投入是公民美德(civic virtue)的关键标志”(转引自帕特南,2001:100)。   

  曼纽尔·卡斯特(Maunel Castells)将认同的建构和起源区分为三种形式:(1)合法性认同,由社会的支配性制度所引介,以拓展及合理化它们对社会行动者的支配;(2)拒斥性的认同,由那些在支配的逻辑下被贬抑或污名化的位置/处境的行动者所产生的;(3)计划性的认同,指当社会行动者不管基于哪一种他们能获得的文化材料,建立一个新的认同以重新界定他们的社会位置,并藉此而寻求社会结构的全面改造(曼纽尔·卡斯特,2003)。他还认为,“在建构社会时,每一种认同建构的过程都会导致一个不同的结果。合法性认同产生公民社会,也就是一套组织生产合理化其结构支配来源的认同(M.卡斯特,2003:4)。   

  (五)公共领域的批判   

  黑格尔(G.W.F.Hegel)在称赞市民社会法则合理性的同时,也认识到了市民社会中充满了混乱和冲突,他揭示了市民社会的深刻矛盾:“市民社会不但不扬弃人的自然不平等,反而把它提高在技能和财富上,甚至在理智教养和道德教养上的不平等。……人通过他们的需要而形成的联系既然得到了普遍化,以及用以满足需要的手段的准备和提供方法也得到了普遍化,于是,一方面财富的积累增加了…… 另一方面,特殊劳动的细分和局限性,使得束缚于这种劳动的阶级的依赖性和匮乏,也愈益增长。……这里就显露出来,尽管财富过剩,市民社会总是不够富足的,这就是说,它所占有而属于它所有的财产,如果用来防止过分贫困和贱民的产生,总是不够的”(哈贝马斯,1999:136)。从黑格尔的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公共领域为市民社会建构了充分自由的交往空间,为市民社会的自由表达提供了基础,但是,由于它本身所带有的阶级性使得它无法解决市民社会的不平等问题。   

  马克思(Marx)从阶级的观点对公共领域进行了深刻地批判,认为“由于市民社会实际上已经设定了其政治地位,因此,它的资产阶级和它的政治地位之间也就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二者相辅相成。因此,在抽象的政治国家中,选举改革要求消灭国家,同样也要消灭市民社会”(转引自哈贝马斯,1999:141-146)。马克思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内在辩证法当中归纳出社会主义的公共领域模式,这种公共领域是建立在财产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的基础上,其自律不是建立在私人领域当中,而是建立在公共领域自身当中。在这里,私人与其说转化成为私人公众,不如说社会成为公众的私人,资产者与人的同一性被公民与人的同一性所取代;私人的自由是由作为国家公民的人的角色所决定的,而国家公民的角色在也不是由作为资产者的人的自由所决定的。因为公共性所调节的不再是资产者的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相反,它通过有计划地把社会中出现的国家塑造成一个个人自由领域,而保障公众的自律(哈贝马斯,1999:146)。显然,马克思所描述的公共领域的阶级基础、社会基础,以及其中的社会关系都不同于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而是一个以公有制为基础,具有集体的公民精神,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的发育成熟使得市民社会从国家的专制权力中独立出来,建构成一种能够自动制衡的社会形态,它既为国家与社会的界分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同时又是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结果,所以,公共领域的发展为市民社会的建构提供了现实的社会基础。    

  四 社会资本,市民社会的运作机制   

    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能够利用的权威关系、信任关系、规范,以及各种社会资源。它不同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它更多地强调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源在社会实践中的运作。社会资本之所以能够成为市民社会的运作机制,是基于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uetter)在他的《经济生活社会学》(The Sociology of Economic Life)中提出的三个假设:(1)经济行为是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2)经济行为是在社会中定位的和(3)经济制度是社会建构(结构)(Mark Granouetter & Richard Swedberg,1992:6)。就是说,任何经济行为都是在特定的社会规范、社会网络之中展开的,反过来,社会规范、社会网络即社会资本的运作就直接影响着经济制度、民主制度的绩效和发展结果。   

  (一)社会资本的定义及功能   

  1980年,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Bourdieu)在《社会科学研究》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社会资本随笔”的短文,正式提出了“社会资本” (social capital)这个概念,并把它界定为“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这些资源与由相互默认或承认的关系所组成的持久网络有关,而且这些关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转引自李惠斌、杨雪冬,2000:3)。1988年,社会学家科尔曼(James Coleman)在《美国社会学杂志》发表“社会资本在人力资本创造中的作用”一文,把社会资本定义为“许多具有两个共同之处的主体:它们都由社会结构的某些方面组成,而且它们都有利于行为者的特定行为——不论它们是结构中的个人还是法人”(转引自李惠斌、杨雪冬,2000:3-4)。帕特南(Robert D.Putnam)从政治学的角度,通过对制度绩效的研究将社会资本定义为“社会组织的那些可通过促进协调行动而提高社会效能的特征,比如信任、规范及网络等”(保罗·F·怀特利,转引自李惠斌、杨雪冬,2000:47)。这三种定义分别从社会文化、理性选择和政治学的角度对社会资本的内涵给予了确认,使它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概念具有了合理性。   

  科尔曼(Coleman)在他的《社会理论的基础》(Foundations of Social Theory)中从社会资本的功能出发把社会资本定义为社会结构资源作为个人拥有财产,它决定了人们是否可以实现某些既定目标(科尔曼,1999:354)。亚历山德罗·波茨(Alejandro Portes)指出,社会资本有三个基本功能:(1)作为社会控制的来源;(2)作为家庭支持的来源;(3)作为家庭外的网络获得的收益来源。波茨是把社会资本当作社会整合的机制和获得社会资源的网络,从这个意义上说,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社会资本的积累和运作(Portes A,1998,转引自李惠斌、杨雪冬,2000:129)   

  社会资本也并不是总是起积极的促进作用,亚历山德罗·波茨(Alejandro Portes)指出了社会资本的四个消极后果:(1)排斥圈外人,因为为团体成员带来利益的强大联系通常也能够禁止其他人获得收益。(2)对团体成员要求过多,因为团体或者共同体的封闭在特定条件下,可能阻碍了其成员商业创新的成功。在高度团结的共同体中,团体之间的亲密关系可能产生了巨大的搭便车问题,在共同的规范结构的支持下,不勤奋的成员会向更成功的成员提出更多的要求。对于要求者来说,他们的社会资本恰恰是获得同样资源的特权。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积累和成功的机会消失了。(3)限制个人自由,在高度控制的社会里,社会资本必然产生规范的压力,就会限制个人自由,使具有独立精神的成员感到受束缚,以至离开;(4)用规范消除秀异,由于共同的敌视和反对主流社会的经历,团体的团结得到了巩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成功消弱了团体的一致,最后的结果就是用规范来消除秀异之人,并强迫更有野心的成员离开(Portes A,1998,转引自李惠斌、杨雪冬,2000:137)。   

  (二)社会资本的结构   

  1999年威斯康星大学社会学教授托马斯·福特·布朗(Thomas F. Brown)在因特网发表了《社会资本理论综述》一文,从系统主义的本体论出发,认为“社会资本是按照构成社会网络的个体自我间的关系类型在社会网络中分配资源的过程系统”(转引自李惠斌、杨雪冬,2000:78)。他直接把要素、结构和环境划分为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分析层面,提出了把微观层面的社会资本分析称之为嵌入自我的观点,在这个层面上,关注个体通过社会网络调动资源的能力;他把中观层面的社会资本分析称之为结构的观点,在这个层面上,探讨社会资本特定网络的结构化,该网络中的自我之间联系的定型,以及资源因其特殊结构而通过该网络流动的方式;他把宏观层面的社会资本分析称之为结构的观点,在这个层面上,探讨特定社会资本网络包含在政治经济体系中的方式,以及包含在更大的文化或规范体系中的方式(托马斯·布朗,1999,转引自李惠斌、杨雪冬,2000:78-79)。   

  (三)社会资本在市民社会中的形成   

  科尔曼(Coleman)指出,社会资本是无形的,它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社会资本的形成,依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按照有利于行动的方式而改变(科尔曼,1999:356)。其中,信任关系是社会资本的重要形式(科尔曼,1999:360)。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uetter)认为,经济是嵌入于更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网络之中(朱国宏,1999:110)所以,社会资本的运作就是以关系和网络的方式运作的。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如信任、规范和网络,一般说来都是公共用品,并非是任何从中获益的私人财产,这是个人寄身于其间的社会结构的一个特性(帕特南,2001:199)。社会资本在市民社会中的形成和运作,既促成了民主制度的形成,又构成了民主制度运行的环境和社会基础。    

  日裔美籍学者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在他的《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Trust-The Social Virtues and the Creation of Prosperity) 一书中指出,“信任可以在一个行为规范、诚实而合作的群体中产生,它依赖于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和群体成员的素质。这些规则不仅包含公正的本质这种深层次的‘价值’问题,而且还包括世俗的实实在在的规则,如职业规则、行为准则等”(福山,2001:30)。他还指出,社会资本是由社会或社会的一部分普遍信任所产生的一种力量。它不仅存在于家庭这种最小、最基本的社会群体中,还体现在国家这个最大的群体中,其他群体也同样体现这种社会资本。社会资本的获得不同于人力资本的获得,人力资本可以通过理性的投资决策如接受教育或培训而获得,而社会资本的获得必须要求人们习惯于群体的道德规范,并具有忠诚、诚实和可靠等美德。它不仅靠个人的遵守来获得,而且要建立在普遍的社会德行基础上。这种具有社会性的社会资本的获得是基于道德习俗的积累形成,所以,社会资本的获得比其他形式的资本获得更难,同样,它也难以改变或摧毁(福山,2001:30-31)。     

  (四)社会资本在市民社会中的运作   

  陶传进指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有着不同的内在逻辑,市场经济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为行为主体提供私人物品为目的的,而市民社会则是以为行为主体提供公共物品或集体物品为目的,以集体行动的普遍达成为目标的(陶传进,2003)。市民社会是以市民的自治性和契约性为原则,更多地是依靠公民参与网络,以公民自治性团体或机构为组织形式,所以,社会资本的积累和运作就成为市民社会最主要的运作机制。   

  1993年帕特南(Robert Putnam)在他的《使民主运转起来》中,研究了意大利20年来南方和北方制度改革的经验,他得出结论发现“社会资本是民主进步的一种重要的决定因素”(帕特南,2001:2)。帕特南本来的目的是研究意大利20个地区的制度绩效,他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对公民参与、社区领导人对地方行政官员的民主态度、社团组织、公民共同体等维度进行深入研究,来比较不同地区民主制度运作的结果,结果却发现社会资本更多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帕特南,2001:195)。因为社会资本作为社会结构的特征都是公共用品,不同于私人用品,要将私人之间的信任转化为社会的信任,就得通过互惠规范和公民参与网络来促进合作,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形成普遍的互惠,即具有高度生产性的社会资本(帕特南,2001:202)。帕特南指出:公民参与网络增加了人们在任何单独交易中进行欺骗的潜在成本;培育了强大的互惠规范,促进了交往,促进了有关个人品行的信息之流通,体现了合作的成功”(帕特南,2001:202-204)。横向的公民参与网络有助于参与者解决由于利益集团所带来的集体行动阻碍经济发展的困境。一个组织的建构越具有横向性,它就越能够在更广泛的共同体内促进制度的成功(帕特南,2001:206)。   

  帕特南(Putnam)还指出,“社会资本的存量,如信任、互惠规范(norms of recipocity)和网络,往往具有自我增强性和可积累性。良性循环会产生社会均衡,形成高水准的合作、信任、互惠、公民参与和集体福利。它们成为公民共同体的本质特征。与此相反,缺乏这些品质的非公开精神共同体,也会自我增强的,在恶性循环、令人窒息的有害环境里,背叛、猜疑、逃避、利用、鼓励、混乱和停滞,在相互强化着。这表明,至少存在着两种广泛的均衡,所有面临集体行动的社会,往往会朝着其中之一发展,而且,均衡一旦实现,往往会自我增强”(帕特南,2001:208)。在这种反复的自我增强过程中,就促成了一种制度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形成了一种建立在互惠、信任基础上的均衡,而不是庇护、争斗的均衡。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 North)用“路径依赖”分析了美洲的经验,发现美国和拉美诸共和国都享有宪政民主、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相似的国际机遇。但是,北美得益于其分权的、议会制的英国遗产,而拉美则深受集权专制、家族主义和庇护制之苦;北美继承的是公民传统,而拉美得到的则是垂直的依赖和剥削的传统。所以,同样的制度运转的结果却形成了南北的巨大差异(帕特南,2001:210-211)。   

    帕特南(Putnam)还发现,社会资本运作的另外一个结果就是形成了不同的权威关系,在公民性程度较低的地方,政治生活以权威和依附的垂直关系为主要特征,体现在庇护——附庸的关系网落上,政治领导人都出自一个比较狭小的社会等级,他们对大众参与政治生活持怀疑态度;相反,在公民性程度较高的地方,政治领导人多数来自背景较一般的人群,他们积极支持地区民主改革,赞同大众参与地区事务。而在公民性程度较高的地区,政府与公民之间较少发生冲突和争端,领导人一方面也更愿意解决他们的冲突,另一方面有一个开放的伙伴关系。所以,地区政府的效率与该地区政府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是横向地组织起来还是等级化地组织起来的程度密切相关(帕特南,2001:116-117)。   

    帕特南给我们的启示就是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运作的,这种社会环境即是包括了文化传统和社会交往的市民社会,一个市民积极参与的、团结合作、运作规范的市民社会可以将一种制度的绩效发挥至极大;相反,在一个缺乏凝聚力、缺少规范、勾心斗角、混乱无序的市民社会则会将相同制度的绩效降低至最低。   

  四 结 论   

  市民社会既是作为国家与社会分离的产物,又是建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础。市民社会的建构取决于在公共领域中产生的各种网络、社团组织、利益阶层、公众舆论和公民精神的发展,使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实现均衡和协调。市民社会的运作有赖于社会资本的积累、公民传统的形成,社会网络的健康发展,由此推动民主社会发展的进程。        

    

参考文献:   

邓正来,1993,《市民社会与国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3期。   

陶传进,2003,《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一种批判的视角》,   

《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1期。   

爱德华·希尔斯,1991,《市民社会的美德》,载亚历山大、邓正来,2002,《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   

托马斯·福特·布朗,《社会资本理论综述》载李惠斌、杨雪冬,2000,   

《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亚历山大·波茨《社会资本:在现代社会学中的缘起和应用》载李惠斌、杨雪冬,2000,《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邓正来,2002,《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俞可平,2003,《增量民主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李惠斌、杨雪冬,2000,《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亚历山大、邓正来,2002,《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   

袁祖社,2003,《权利与自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朱国宏,1999,《经济社会学》,复旦大学出版社。   

吉登斯,1998,《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   

詹姆斯·S. 科尔曼,1999,《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曼库尔·奥尔森,1993,《国家兴衰探源》,吕应中、陈怀庆等译,   

商务印书馆。   

弗郎西斯·福山,2001,《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   

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   

哈贝马斯,1999,《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玉译,   

学林出版社。   

帕特南,2001,《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   

朱莉·费希尔,2002,《NGO 与第三世界的政治发展》,邓国盛、赵秀梅译,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曼纽尔·卡斯特,2003,《认同的力量》,夏铸九、黄丽灵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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